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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治国、罗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治国,罗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6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莫林被执行人:肖治国被执行人:罗国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治国、罗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治国、罗国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治国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75035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罗国林对上述借款本息75035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执行费649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湘1026执1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罗国林在郴州万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100万元∕万股股权部分(注册号431001000017876),冻结期限为三年。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肖治国、罗国林延期履行(详见和解协议书)。因履行时间周期较长,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