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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志国与被执行人段焕义返还原物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志国,段焕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牛志国,男,1982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段焕义,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牛志国与被执行人段焕义返还原物任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46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5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占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