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旭山、集宁区方圆机械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旭山,集宁区方圆机械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2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山,男,汉族,1951年12月30日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宁区方圆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州路集宁钢丝绳厂院内。经营者:朱贵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旭山因与被上诉人集宁区方圆机械设备厂(集宁方圆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旭山,被上诉人方圆机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旭山上诉请求:集宁的朱贵胜首先购买Z50摇臂钻床,并分两次支付5.5万元,后因生产该设备的中捷友谊厂破产重组,朱贵胜提出另订购大连机床厂生产的数控机床,并汇款4.45万元,与之前支付的5.5万元,共汇款9.95万元。��后朱贵胜又要购一台大连机床厂生产的普通机床,2008年3月24日合同返回集宁,但不知该合同是否执行。王旭山称其是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的最重一任法人代表,该公司是由政府监管的国营企业,集宁的朱贵胜是与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与王旭同个人无关,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已经于2009年与市工业供销总公司同时破产,但王旭山认为公司当理还不到资不抵债的地步,故答应公司债务还不了其个人还。王旭山现认为法院应当解决本案的任务性质是公司债务;应当由政府部门解决,不应当由个人偿还;虽然有个人许诺,但不应当超过破产法的效力;罚金也不应当由个人承担;解冻其个人退休帐户。集宁方圆机械在一审中提出:1、判令王旭山返还已付的购机床款99500元。2、自2011年6月1日起,参照日万分之1.75的罚息利率,判令王旭山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截至2017年5月31日为38133.38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为诉讼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律师出庭差旅费)。事实和理由:王旭山原为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机电设备公司的推销人员,与集宁方圆机械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王旭山向集宁方圆机械推销机电设备,集宁方圆机械分三次向其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元用于购买机床。然而王旭山始终未交付机床。2011年5月11日,王旭山具欠条,确认向集宁方圆机械收取购买机床款玖万玖仟伍佰元(99500元)的事实,承诺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予以清偿,并自愿以其座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街口××小区××室的住宅设置抵押。2015年5月2日,王旭山再次出具欠条确认以上债务,并保证归还,再次承诺以张家口市桥东区××桥街��××小区××室的住宅作为此笔债务的抵押物。然而王旭山未兑现以上承诺。王旭山辩称:其不是推销人员,是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的最后一任法人代表。2006年10月到2008年2月期间,集宁方圆机械分三次汇款99500元,第一次,买的是沈阳中捷友谊厂Z50钻头。后来沈阳中捷友谊厂撤销,合到沈阳机床,两年内不生产。集宁方圆机械又说要买数控机床。第二次打款时,合同变更为数控机床,双方协商,用日本大森的系统,后因种种原因也未能实现。第三次打款后也未买成。每次都有合同,传真发送,集宁方圆机械起诉未提交合同,因合同是传真件,一年之后就消失了,现合同已经消失,双方手中均无合同。合同是和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签订的。2009年该公司进行了审计,是破产还是重组不清楚。当时要解决工人的钱,所以外债没有还。���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0月30日集宁方圆机械通过工商银行集宁区民建路分理处向王旭山账户(01×××88)电汇26000元,2007年6月27日汇29000元,2008年2月18日汇44500元,共计99500元,用于购买机械设备。王旭山收款后,将此款汇到卖方销售处个人账户上,由于种种原因机械设备未买成,卖方销售处又将此款(99500元)返回到王旭山的账户,后经集宁方圆机械多次协商追要此款,王旭山于2011年5月11日给集宁方圆机械书写欠条其内容:“今欠集宁朱贵胜购机床款现金玖万玖仟伍佰元整,5月31日前还清,若还不清欣盛南苑小区4-1-1202抵押归朱贵胜所有”。2015年5月2日王旭山又给集宁方圆机械书写欠条内容:“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王旭山欠集宁朱贵胜(2006年)购机床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因公司破产情况至今仍没有结算清楚,至今没有归还集宁朱贵胜的欠款���我已向张市桥西法院提请法律诉讼,待法院受理后,一并解决归还欠款。法院解决不了,我个人保证归还(我有房产)张市欣盛南苑小区4-1-1202抵押”。但时至今日王旭山仍认为此笔欠款应由单位偿还,其当时是法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偿还。庭审中,集宁方圆机械提交了下列证据:1、三份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汇款人是集宁方圆机械,收款人是王旭山个人,买卖关系的主体一方是集宁方圆机械,一方是王旭山,不是单位的行为。2、2011年5月11日及2015年5月2日两份欠条,证明双方债务关系,王旭山承诺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王旭山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2011年5月份欠条是因为单位于2009年开始审计,应走破产程序,后因其他原因推后3年没有解决。2015年5月2日欠条是当年其向桥西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破产程序违法。王旭山提交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业执照证明公司的性质。集宁方圆机械认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本案是集宁方圆机械与王旭山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集宁方圆机械于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分三次给王旭山个人账户汇款99500元用于购买机械设备,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王旭山应当及时将购买机械设备款予以返还,其并未返还,却以是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的法人,是履行职务行为,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在破产时将此款解决了职工问题等进行抗辩,但未能举证,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王旭山于2015年5月2日给集宁方圆机械书写的欠条中有“法院解决不了,我个人保证归还(我有房产)张市欣盛南苑小区4-1-1202抵押”的内容,王旭山是为集宁方圆机械此笔欠款进行了担保,故集宁方圆机械要求其返还货款99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集宁方圆机械要求从2011年6月1日起参照日万分之1.75的罚息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截至2017年5月31日为38133.38元的请求,因未能举证合同对此有约定,故主张的参照日万分之1.75的罚息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但王旭山应从2011年5月11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约定的5月31日前还清的次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6月1日计35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旭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集宁区方圆机械设备厂货款99500元、利息35820元,合计135320元。案件受理费3053元,依法减半收取1526元,原告负��26元,被告负担1500元。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王旭山称,与集宁方圆机械签订买卖合同的是王旭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王旭山本人并不应当为该公司收取集宁方圆机械的预付款承担返还义务。但王旭山对其之后给朱贵胜打的两次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一审认为王旭山打欠条的行为构成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并无不当。王旭山可以在为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张家口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向该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53元,由王旭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 兵审判员 梁 金 前审判员 姜��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秀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