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519号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惠泽路66号翡翠湾花园4栋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王黎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明,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芳,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