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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江西茂钢商贸有限公司与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茂钢商贸有限公司,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893号申请人:江西茂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高新住宅区6栋3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QEJWX2。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怀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松沛,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蓝中大道618号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RF2X7。法定代表人:郑青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茂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茂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彭超、张凤云以其共有的座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50号3单元504室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及座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创新二路1016号[路通沁园小区]3#住宅楼2单元3002室房产(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1139154号)、担保人吴丽丽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证券街179号紫金城三期住宅19号楼1单元3101室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茂钢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方信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彭超、张凤云共有的座落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550号3单元504室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洪房权证青云谱区字第××号)及座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创新二路1016号[路通沁园小区]3#住宅楼2单元3002室房产(产权证号:赣(20**)南昌市不动产权第1139154号)、担保人吴丽丽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证券街179号紫金城三期住宅19号楼1单元3101室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颖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