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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袁江峰与陈胜利、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江峰,陈胜利,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379号原告:袁江峰,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利,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XX,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袁江峰诉被告陈胜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袁江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袁江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江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计952.5元,由袁江峰负担。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