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艳军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3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军,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2006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鸳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王艳军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其友郭正良沿沁洪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沁洪线8公里+500米(沁源县李元镇马森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沁源县韩洪乡程壁村程俊杰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晋DXXX**)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艳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90mg/100ml。指控认为,被告人王艳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等书证;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郭正良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艳军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王艳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沁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等书证;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郭正良、高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程俊杰的陈述;被告人王艳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人王艳军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药 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