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尚武与卢芳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尚武,卢芳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138号原告:钟尚武,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卢芳萍,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新余市,原告钟尚武与被告卢芳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钟尚武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尚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11元,由原告钟尚武负担。审 判 长 李炜晟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人民陪审员 苏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