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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钟尚武与卢芳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尚武,卢芳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4138号原告:钟尚武,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被告:卢芳萍,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新余市,原告钟尚武与被告卢芳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钟尚武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尚武撤诉。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11元,由原告钟尚武负担。审 判 长  李炜晟人民陪审员  严水丹人民陪审员  苏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