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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勤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被执行人:王勤海,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勤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进审判员  张刚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