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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孙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孙天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373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宁、李玉雯,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孙天平,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孙天平银行存款139055.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天平银行存款139055.4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信为其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黎人民陪审员  钟秉诚人民陪审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刘一娴书 记 员  徐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