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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覃家醒抢劫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赣03刑申2号覃家和:你因原审被告人覃家醒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刑初10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赣03刑终16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定性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覃家醒实施了盗窃行为;认定与同伙撬开货车车门没有事实依据;认定覃家醒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当场暴力致伤”,被害人的陈述明显存在矛盾。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改判覃家醒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陈毛贵、尹家旬、尹俭的陈述详细证实了陈毛贵发现车上来了小偷偷东西后,尹家旬、尹俭立即下车去追小偷,尹家旬下车后发现覃家醒及其同伙正想逃跑,便追上前去并与覃家醒及其同伙发生打斗,尹俭下车后见状亦上前捉拿覃家醒及其同伙,最终将覃家醒制服,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银行卡、现金及尹家旬被盗的红色小米2手机,覃家醒的同伙则逃脱。证人邓小辉、李柏仕证实了被害人尹家旬、尹俭追赶覃家醒及其同伙并发生打斗的经过情况。接收证据清单证实了被害人尹俭将从覃家醒身上搜出的工具、现金、银行卡及被盗红色小米2手机提交给办案民警的情况。上述证据证实了覃家醒与其同伙盗窃作案被发现后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覃家醒上诉至本院后,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