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柳与陈怡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柳,陈怡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8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柳,女,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晋德,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怡霖,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谨睿,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9号。负责人:徐要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柳因与被上诉人陈怡霖、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文博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