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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负责人冯林。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负责人徐福山。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本金2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00元。执行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因系轮候查封冻结,无法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金2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