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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异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孟昭良、山东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良,山东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异17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孟昭良,男,1958年6月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风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昭良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医药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孟昭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10月20日孟昭良对该执行异议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孟昭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孟昭良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军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安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