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0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姚建英、倪晶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英,倪晶晶,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0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建英,女,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倪晶晶,女,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开发大道上58号。法定代表人郎伟胜。申请执行人姚建英、倪晶晶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4613.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经本院强制扣划,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778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76813.2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剑荣审判员 张泽杭审判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