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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聚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聚仁小区业主委员会,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76号原告:新乡市牧野区聚仁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荣校东路与鸿源街交叉口西北角聚仁小区。负责人:吴立力,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正斌、侯光敏,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公村。法定代表人:江原,总经理。原告新乡市牧野区聚仁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新乡市佳禾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牧野区聚仁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新乡市牧野区聚仁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张孝群人民陪审员 :韩吉梅人民陪审员 :齐东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