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民辖终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吴某、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2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民初4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某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市,有其《人员基本信息》为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吴某主张其住所地为深圳市××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吴某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丹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燕速录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