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李师焯、黄艳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李师焯,黄艳丹,马恬欣,李其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27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地址英德市英城英洲大道电信综合大楼。负责人邓长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洋基,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春娇,该支行职员。被告李师焯,男,汉族,1986年7月7日出生,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黄艳丹,女,汉族,1990年6月14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马恬欣,女,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现住英德市。被告李其江,男,汉族,1958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英德市支行)诉被告李师焯、黄艳丹、马恬欣、李其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洋基、被告李师焯、马恬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艳丹、李其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英德市支行诉称,2016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与保证人马恬欣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与保证人马其江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李师焯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年利率为7.75%,借款期限从2013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2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即每月固定偿还17374.58元。同时约定由马恬欣、李其江作为保证人对李师焯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李师焯。至2017年7月21日止,被告李师焯共欠借款本金及利息205426.31元未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师焯应依约还款,保证人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李师焯借款事实发生在其与黄艳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收回全部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特诉请:1、判决被告李师焯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7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为5426.31元,本息合共205426.31元,后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决被告黄艳丹对被告李师焯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3、判决被告马恬欣对李师焯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决被告李其江对李师焯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英德市支行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有:1、《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证明被告李师焯借款事实及合同权利义务;被告马恬欣承诺对李师焯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其江承诺对李师焯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借据及放款单,证明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3、李师焯与黄艳丹结婚证,证明被告李师焯、黄艳丹夫妻关系事实。4、四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5、营业执照及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6、还款计划表,证明被告每月应偿还的本息。7、还款流水截屏,证明被告还款详情。8、实时余额查询截屏,证明被告拖欠本金及利息详情。被告李师焯辩称,我承认欠原告本金20万元,我的借款是有利息返还的,我已经还了一年借款了,但是我只收到原告返还的一期还是两期利息,我认为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我觉得我欠原告本金是事实,但是由于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归还借款。被告李师焯对其抗辩未提交抗辩证据。被告马恬欣辩称,我是觉得当时为被告李师焯办理合同的时候,该办事员没给我合同,我虽然签了名,但我连还款期限是什么时候都不知道,当银行通知我被告李师焯已经逾期几个月的时候,我觉得无法接受。被告马恬欣对其抗辩未提交抗辩证据。被告黄艳丹、李其江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李师焯、黄艳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7.75%。合同第十六条第1项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原告与被告马恬欣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约定保证期限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李其江对《小额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原告是经依法登记,可从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马恬欣、李其江在《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签字确认,成为《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的保证人。签订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李师焯发放贷款,但被告李师焯未依约向原告归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罚息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并要求被告李师焯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师焯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黄艳丹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而被告黄艳丹已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签字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黄艳丹对被告李师焯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恬欣、李其江作为合同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被告李师焯的违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马恬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对其抗辩在签合同时不清楚借款的还款期限的理由不予采纳。故原告诉请被告马恬欣、李其江对被告李师焯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艳丹、李其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师焯、黄艳丹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计至2017年7月21日止利息5426.31元;2017年7月22日起的利息以实欠本金按合同约定年息7.75%计算至付清欠款日止;逾期利息按年息7.75%加收30%罚息计付给原告。上述欠款本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马恬欣、邓其江对被告李师焯、黄艳丹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190.70元,由被告李师焯、黄艳丹、马恬欣、李其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淑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