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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亮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81刑初613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亮明,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现住陕西省神木市锦界镇大区“鑫源五金机电”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丁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亮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赵亮明酒后驾驶陕KRX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神木市锦界镇路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界镇国华电厂对面时,将行人毛建龙、吴宽撞倒,致被害人毛建龙、吴宽受伤,被害人毛建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赵亮明肇事后驾车逃离至神木市锦界镇“鑫源五金机电”门市。神木市公安局民警于当晚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赵亮明查获。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亮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毛建龙、吴宽无责任。民事部分三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兑付,同时被告人赵亮明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亮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斌、刘垒、郝利波、马成龙的陈述,被害人吴宽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涉案车辆查询单、驾驶人查询单、诊断证明、病历和医嘱、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损害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归案说明、无犯罪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陕KRX8**弓车辆检验记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明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发生肇事后逃离现场,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亮明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离现场,属逃逸,应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赵亮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神木市司法局对被告人赵亮明进行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亮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晨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