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建国与肖明杰、向红、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德红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市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国,肖明杰,向红,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德红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市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国,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肖明杰,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向红,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德红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肖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德市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明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建国与被执行人肖明杰、向红、常德红花园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常德红花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德市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90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建国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肖建国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