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950号原告:邵某,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郭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庆利人民陪审员 聂振强人民陪审员 杨西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