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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950号原告:邵某,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郭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邵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庆利人民陪审员  聂振强人民陪审员  杨西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