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余建英、朱木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建英,朱木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建英,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委托代理人:余世杰,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木棍,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余建英与朱木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建英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朱木棍下落不明且发现名下有一辆索兰托牌车辆浙A×××××牌汽车一辆,依职权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理,朱木棍名下的杭州龙博汽配有限公司已不经营,无财产可供处置。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木棍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余建英案款3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936元,执行费4444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余建英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木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