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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2438号原告:王某甲,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王新**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芳,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兵,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王某丙,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甲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鲁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