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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炳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244号被执行人:李炳亮,男,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炳亮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有罚金361000元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