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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晓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晓兵,刘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77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长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胡晓兵,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娇娇,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7)B2-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92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9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一女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河卫计育征(2017)B2-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9230元,并限三十日内缴纳。同日,我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我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河卫计育征(2017)B2-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胡晓兵、刘娇娇系河间市卧佛堂镇北小店一村居民,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第一胎一男孩,又于2014年12月9日生育第二胎一女孩。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河卫计育征(2017)B2-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二被执行人生育第二孩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养费3923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2017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7)B2-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卫计育征(2017)B2-1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声审 判 员 张树梧审 判 员 孟庆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冯素萍书 记 员 刘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