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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与卢庆红、王宇东、张浩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卢庆红,王宇东,张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代表人:舒泉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庆红,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宇东,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浩然,曾用名张苗苗,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与卢庆红、王宇东、张浩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庆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33246.96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宇东、张浩然名下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限额对前述债务清偿,卢庆红承担律师代理费13500元,三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939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宇东、张浩然名下有下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王宇东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二、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张浩然名下乐山市市中区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