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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某与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于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2868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是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辉,是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于某1,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文,是广东万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与被告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粤0605民初12868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查封了被告于某1名下位于桂城建南开发区A座203房(权利证号:6022037)。本案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陈健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建南开发区A座203房(现址:佛山市文沙东六街8号203房,产权证号:粤房字第××号)所有权人;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后双方于2011年8月26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离婚后第二天起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月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补偿房屋差价13万元。此后,被告并未依约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原告并不协助被告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而且房屋的产权证由原告保管,被告无法单方办理;此外,原告未向被告支付房屋差价13万元。因此导致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和过错在于原告,而非被告。现原告提出本案诉请,被告认为,正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被告未能及时收取补偿款,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故双方应按目前房价平均分割房屋。2、双方离婚时,约定女儿归原告携带抚养,但原告并未履行相应抚养义务,女儿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并由被告承担生活费,因此在上述财产分割时,应向被告有所倾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采信,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罗某与被告于某1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于某2。2011年8月26日,原、被告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于某2由罗某抚养,于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女儿18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于某1每月可探望女儿二次(需在休息日)或带女儿外出游玩,如临时探望,需提前与罗某协商。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沙东六街8号20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及房内家用电器、家具归罗某所有,离婚后第二天开始,于某1协助罗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业主姓名变更及其他相关手续,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罗某于办理完变更手续后五个月内一次性补偿差价13万元予于某1。……于某1于罗某支付房屋差价后一个星期内搬离上述房屋。……另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号的房产证,登记桂城建南开发区A座203房的权利人是于某1;至本案起诉时,该房无抵押或查封记录,房屋现址:佛山市文沙东六街8号203房。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依约执行。原告主张上述房屋归其所有、且被告应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准照。被告称原告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导致其损失,主张房屋按目前价值进行重新分割,其上述辩解及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位于桂城建南开发区A座20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现址:佛山市文沙东六街8号203房)归原告罗某所有。二、被告于某1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罗某办理位于桂城建南开发区A座203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现址:佛山市文沙东六街8号203房)变更登记至原告罗某名下的手续。本案受理费3377.38元,财产保全费2338.25元,合计5715.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某1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5715.6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绮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