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钟德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3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德焕,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防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龙章文,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吴超,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德焕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德焕及其指定辩护人龙章文、吴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2月0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钟德焕走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邕路216号门口附近时,看见被害人黄某停放在216号门口的一辆蓝色两轮男装摩托车(摩托车油箱位置有个凹口,车牌号码是桂P×××××)没有锁大锁。钟德焕遂将该辆摩托车盗走。2017年5月28日3时许,钟德焕驾驶该辆摩托车外出时被车主黄某发现并报警。其后公安民警将钟德焕抓获,追回被盗车辆。经鉴定本案被盗摩托车价值19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德焕在庭审中均没有异议,并有车辆及车牌(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过程证明,户籍资料,证人钟某,4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钟德焕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辨认笔录(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德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钟德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钟德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钟德焕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德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禤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静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