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于方田、丁要琢与丁连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方田,丁要琢,丁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于方田,女,194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丁要琢,男,194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丁连合,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于方田、丁要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于方田,女,1942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4209203626,住东海县温泉镇存村村17-21号。申请执行人丁要琢,男,1940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4009203613,住东海县温泉镇存村村17-21号。被执行人丁连合,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910113636,住东海县温泉镇存村村17-19号。申请执行人于方田、丁要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名下暂无任何可执行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王根培助理审判员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徐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