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临猗县某某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猗县某某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西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临猗县某某果品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猗县某某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143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解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一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