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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仁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中盟纺织有限公司、刘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仁勇纺织品有限公司,滨州市中盟纺织有限公司,刘海彬,刘延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民初200号原告:重庆仁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19-6号。法定代表人:陆绍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中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九路587号领域尚城21号楼2-01阁法定代表人:刘海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彬,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刘延波,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原告重庆仁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中盟纺织有限公司、刘海彬、刘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勇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中盟纺织有限公司、刘海彬、刘延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629元,由原告重庆仁勇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志霞人民陪审员  常世泉人民陪审员  张荣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