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胡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胡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41号申请人: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戚鑫。被申请人:胡月,男,汉族,199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财保503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月所有的价值5000元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郭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