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500号原告杜某甲,女,生于1969年9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小东关村二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30196909100044。被告张某乙,女,现年45岁,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鞋厂家属院二楼。系城固县鞋厂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杜会娥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