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04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明超与王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超,王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4民初834号原告:冯明超,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工人,住辽宁省弓长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男,汉族,1990年4月8日出生,工人,住辽阳市辽阳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负责人:杨晨,系经理。原告冯明超诉被告王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超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冯明超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明超负担。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