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鹏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748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诗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鹏程,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斯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