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申请执行闫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申请执行人孙某乙,女。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本院受理孙某甲、孙某乙申请执行闫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2017)陕0124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5074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474元。经查被执行人闫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期间,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2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高 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柳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