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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098号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三一行政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唐修国。委托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海军,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肖刚,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由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 波 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贺   婷代理书记员 贺婷(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