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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英华、王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华,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英华,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林业局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利,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林业局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在中国工商银行62×××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