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马英华、王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英华,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英华,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林业局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王利,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林业局职工,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在中国工商银行62×××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