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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超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超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90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超,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超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韩超在公安人员对其涉嫌殴打他人进行传唤途中和在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内,对出警民警李某和协警张某进行辱骂、殴打。经鉴定,李某、张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证人裴某、裴某红、谢某、郭某、赵某、王某、孟某证言,被害人李某、张某等人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超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晏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