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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吴远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敏,吴远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李慧敏,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吴远鹏,男,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李慧敏与吴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远鹏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吴远鹏在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岗刘信用社的6229911007086662840001账户存款1000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吴远鹏在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50000000000206579359账户存款100000.00元;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军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