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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恭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恭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孝昌县观音湖旅游度假区铁岗村。法定代表人:刘英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恭耀,男,193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上诉人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恭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8元,因上诉人湖北中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194元,退回案件受理费119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江
 
 
 
 
 审 判 员 符建华
 
 
 
 
 审 判 员 刘朝晖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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