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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宗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3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军,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2013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宗军在本市丰台区南苑北里三区4号楼5单元外,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路霸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宗军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和义派出所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赵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宗军供述,被害人赵某陈述,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残疾人证复印件,重点精神病人详细信息,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报告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信息、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宗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宗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宗军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黄色车锁一把、灰色钢丝绳一根,均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