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邹培美、杨玲玲与赵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培美,杨玲玲,赵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邹培美,女,193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银河路***号。申请执行人:杨玲玲,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景园街103号被执行人:赵玉强,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大子文乡张舍村***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邹培美、杨玲玲与被执行人赵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234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科审判员 林钰哲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