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成平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平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645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平,女,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平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2017年2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3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2017年6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7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2017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丽萍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艾某、于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成平在其经营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发街的“性保健”店内,以10元/粒的价格卖给刘某1粒“德国黑倍”。9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刘成平店内查获“德国黑倍”1盒(共6粒)、“伟克”2盒(共20粒)、“Kangaroo澳洲袋鼠精”2盒(共20粒)。同日,刘成平被抓获归案。经冷水滩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认定,产品外包装标示为“伟克”、“Kangaroo(澳洲袋鼠精)”、“德国黑倍”等3种产品均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其标签或说明书中都具有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疾病和药用疗效等情形,按假药论处。经湖南省食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被扣押的“伟克”、“Kangaroo(澳洲袋鼠精)”内含有西地那非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成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关于对在刘成平性保健品店扣押的“伟克”等3种产品初步认定意见的函,案件移送书,证人刘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刑事照片,被告人刘成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平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成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成平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艾向华人民陪审员 于根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