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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执5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汉吉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汉吉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5执5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张雄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汉吉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汉吉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39239.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20792.3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智斌审 判 员  刘文耀代理审判员  韩世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惠娟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