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异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正禄与周全明、周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芙蓉,杨正禄,周碧,周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异258号异议人赵芙蓉,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杨正禄,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周碧,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周全明,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申请人杨正禄与被申请人周碧、周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赵芙蓉对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赵芙蓉称,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杨正禄与被申请人周碧、周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登记在周全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异议人认为,该房屋系其与周全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系家庭唯一住房,据此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异议人赵芙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杨正禄为与被申请人周碧、周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7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2月1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周全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沙法民保字第0057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在本案中,涉案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系登记在被申请人周全明名下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本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芙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