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兴顺、陈振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兴顺,陈振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152号申请人:潘兴顺,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陈振岐,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顺诉被告陈振岐、胡建国、焦万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振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晴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家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