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雷建平与周望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平,周望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初1333号原告:雷建平,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望桥,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号。负责人:宋维君,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建平与被告周望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被告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望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雷建平各项损失共计213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45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司法鉴定费1580元、残疾赔偿金125136元、护理费9600元、误工费24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5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修理费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5日,周望桥驾驶湘X小型轿车沿汉寿县丰家铺集镇往丰家铺檀木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丰家铺镇居委会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由雷建平驾驶的自行车相刮,造成雷建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5日,汉寿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望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周望桥未作答辩。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辩称,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但雷建平诉请部分过高,应予以核减。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到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三责险保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住院病历资料、诊断报告、鉴定费票据、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三责险条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雷建平提交的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且雷建平、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对新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故本院对雷建平单方申请的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信;雷建平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雷建平提交的工作情况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家庭情况证明,来源合法,且经本院向村委会核实,雷建平确系从事商品展销行业,故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因雷建平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务工,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5日,周望桥驾驶湘X小型轿车沿汉寿县丰家铺集镇往丰家铺檀木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丰家铺镇居委会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由雷建平驾驶的自行车相刮,造成雷建平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2月5日,经汉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望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鉴定,雷建平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日为180天,需1人护理60天,营养80天,后续取内固定手术需医疗费10000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三责险。事故发生后,周望桥垫付了雷建平医疗费。雷建平的被抚养人有其父雷玉堂(1938年3月16日出生),其母张冬芝(1943年12月18日出生),其子雷琰(2003年12月25日出生)。雷建平的父母由其兄妹4人共同抚养,其子由雷建平夫妻二人共同抚养。雷建平的各项损失为:1.后续治疗费10000元;2.住院生活补助费1900元(19天×100元/天),雷建平住院治疗19天,每天按100元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3.营养费4000元,雷建平需加强营养80天,每天按50元标准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护理费4800元(60天×80元/天),雷建平需1人护理60天,每天按80元计算,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125136元(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收入为31284元,雷建平定残时未满60周岁,赔偿年限为20年,故残疾赔偿金为31284元×20年×20%=125136元);6.误工费14288元(28974元÷365天×180天=14288元),雷建平虽从事商品展销工作,但其未提交近三年的具体收入情况,故对其误工费参照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28974元计算,雷建平误工180天;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23562元;雷玉堂的被抚养年限为5年,张冬芝的被抚养年限为7年,雷琰的被抚养年限为5年,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1420元,故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1420元×5年÷4人×20%+21420元×7年÷4人×20%+21420元×5年÷2人×20%=23562元;9.交通费酌定500元;10.鉴定费1580元;以上共计195766元。雷建平主张财产损失,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雷建平的损失先由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75766元,因周望桥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该损失应由周望桥全部赔偿。肇事车辆在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不计免赔率的三责险,除鉴定费外,周望桥应赔偿部分即74186元(75766元-1580元),由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替代赔偿。余下损失鉴定费1580元由周望桥负担。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常德分公司应赔偿雷建平各项损失194186元(120000元+74186元),周望桥赔偿雷建平鉴定费15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雷建平各项损失194186元;二、周望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雷建平损失1580元;三、驳回雷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雷建平负担181元,周望桥负担20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 璇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