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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9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邱银成与杨开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银成,杨开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9164号原告:邱银成,男,1949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杨开银,男,汉族,现住红花岗区。原告邱银成与被告杨开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银成负担。审判员  陈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