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肖世平申请陕西锦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平,陕西锦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肖世平,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新建路1号附127号。被执行人:陕西锦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县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世界城仕嘉公寓A区6号楼12304号。法定代表人:邓丕,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锦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锦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锦鸿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世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刘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克林 更多数据: